“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始末 -

来源:爱看影院iktv8人气:589更新:2025-09-17 23:04:09

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对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行为、作品数量评估及证据固定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案不仅规范了司法实践,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案件中,“人人影视字幕组”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获取未授权影视作品,组织翻译、制作后上传至服务器,再借助广告招商、会员费收取及硬盘销售等手段非法牟取巨额利益。主犯梁某某、王某某等15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与虹口区检察院联合办理的此案被纳入典型案例。针对海量侵权视听作品的认定难题以及涉案人员角色区分问题,办案检察官在10月中旬接受采访时披露了案件侦办细节,该案作为国家版权局、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督办的重点案件,其审理过程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务范本。

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针对“人人影视字幕组”案件展开深入侦查。该字幕组最初由一批网络视频翻译爱好者于2003年自发组建,专注于海外影视剧的中英文字幕制作。2006年,梁某某创建“YYeTs”网站,通过提供免费字幕下载服务逐步积累用户群体,最终发展为国内颇具影响力的字幕组平台。

2018年起,梁某某等人相继注册某链世界、翻译科技等企业,指使王某某组织技术与运营团队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多平台客户端。通过在境内外分散部署服务器,该团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从境外盗版论坛获取影视资源或直接录制,再由谢某甲等人负责翻译校对工作,最终将处理后的影视内容上传至服务器,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通过“捐赠”机制收取会员费用。

据审计数据显示,该网站及客户端累计传播32824部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非法经营总额达1200余万元,其中会员费收入270万元、广告收益880万元、销售含侵权内容的移动硬盘获利100万元。2020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启动该案侦查,因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梁某某被列为首要犯罪嫌疑人,其余成员由虹口分局立案侦查。

为强化案件侦办,2021年2月25日,市检三分院组建“9·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联合区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开展案件引导工作。期间召开四次公检联席会议,邀请鉴定专家参与,同步跟进捕后侦查进展。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6日从山东、广西、武汉等地抓获梁某某、王某某等主要嫌疑人,同日虹口区检察院批准对王某某等多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市检三分院则于次日对梁某某批准逮捕。

召开公检联席会议,针对"人人影视字幕组"案件侦办开展专项研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可从侵权作品数量、注册会员数及非法经营额三个维度进行判定,本案在上述方面均具备侦查条件。首次联席会议上,时任该案办案人、市检三分院检察官谢飞(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对后续侦查方向提出专业建议,与会人员围绕犯罪手段、证据收集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多次协同研究,实施多维度取证固证工作。

经核查,"人人影视字幕组"服务器中查获的影片总数达52,683部,扣除重复影片及已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的影视作品后,实际侵权影片数量为32,824部。同时,针对网站通过会员费、广告费及售卖未授权影视作品硬盘等方式获取的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统计确认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1,200余万元。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梁某某移送至市检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则将另外14名嫌疑人移送至虹口区检察院。

针对3.2万余部涉案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鉴定问题,谢飞指出:"鉴于权利人逐一出具未授权证明存在操作难度及时间成本较高,且视听作品创作具有较高原创性特征,侵权方通常采用完整复制方式实施侵权。因此建议公安机关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涉案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操作方案为:按照作品类型、来源、创作特征等要素进行分类,每类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比对分析。经审查,当鉴别意见符合法定要件时,可作为有效证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采取分层抽样机制,从全部影片中随机抽取50部进行实质相似鉴定。同时结合作品权属、内容属性及网站功能模块等维度,抽取涵盖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类型的800部作品进行重点比对。经权利人逐一阅看并截图比对,鉴定结论均确认构成实质性相似。检察机关在证据认定环节,已向犯罪嫌疑人说明抽样方法及鉴定流程,相关人员对取证方式及结果均表示认可。

关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审查,办案组重点从侵权作品来源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明知情况两个维度展开。谢飞表示:"若侵权作品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若由用户上传,但存在证据证明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仍放任上传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经调查,涉案网站内容中,除部分由用户上传外,主要由同案犯谢某甲等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构成。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出梁某某明知网站存在大量侵权内容,仍指示同案犯进行违规上传并放任用户持续传播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侵权行为,不符合"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对于网站设置的"捐赠"机制,公诉人强调其本质仍属于通过提供影视服务获取会员费用的行为,相关捐赠收入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办案组认为,该网站自2018年起由梁某某主导团队开发视频平台及客户端,已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盗版影视服务提供者,其行为性质发生根本转变,符合刑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办理初期,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涉案人员众多、分工复杂的特点,对案件进行分层分类处理。通过深入分析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与人员行为性质,明确对于具备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或组织管理平台等核心行为的主犯,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施犯罪的从犯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本案涉及技术人员、市场运营人员等多方参与者。市场运营人员既负责销售盗版移动硬盘,又参与网站及客户端广告招商,其行为已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技术人员因明知开发侵权平台的行为本质,不构成"技术中立"。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对已离职但仍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进行了追诉,确保法律适用的全面性。针对临时招募的翻译、校对人员,因其对作品授权状态缺乏主观认知,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以证人身份进行证据采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况及认罪态度,对王某某等14名情节较轻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经对非法经营数额与会员规模的认定,确认该案具备"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情形。2021年8月20日,市检三分院对梁某某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侵犯著作权公诉,虹口区检察院则对王某某等14人向杨浦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最终判决中,梁某某因侵权行为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4万至35万元罚金。所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相关负责人强调,需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区分行为性质:个人学习、教学科研等非营利性字幕翻译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以营利为目的的盗版复制传播则构成侵权,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该案的审理在多个维度具有示范意义。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法律适用参考,又通过精准认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及证据固定等关键要素,规范社会行为。同时彰显了我国对中外著作权人权益的平等保护立场,展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执法决心。检察机关表示将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综合工作格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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